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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克隆设备 企业被判侵权,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
2019年05月09日    阅读量:2557     新闻来源:中网信息    |  投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终审认定河南郑州、新乡两家企业共同制造了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判令赔偿专利权人刘某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顺意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


跟踪模仿 如影随形


顺意科技是郑州航空港区一家专业从事制药机械研发及生产的民营科技型企业。2010年,该公司历时6年研制成功自动化分托机中国机械网okmao.com。随后,顺意科技总经理刘某炎提交了一件“自动分托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同年11月12日,刘某炎将该专利权独占许可给其所在的顺意科技,专利许可费为每年30万元。


2011年,顺意科技在长沙举行的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上发现,郑州格锐特机器有限公司(下称格锐特公司)生产的分托印字一体机产品,涉嫌“克隆”自家的设备。刘某炎、顺意科技便以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将格锐特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


随后,格锐特公司则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1年12月14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格锐特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仍维持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


在经历近两年的诉讼之后,2013年1月20日,郑州中院作出判决,认定格锐特生产的自动分托机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判决被告格锐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格锐特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2013年9月11日,在河南高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格锐特公司补偿原告刘某炎、顺意科技经济损失8万元。


谨慎审理 认定侵权


原本以为这件事情就此结束,但顺意科技认为,5年间,随着公司新研发制造的新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对方也从自动分托机到高清分托印字一体机紧跟模仿。


随后,顺意科技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格锐特公司和使用该设备的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天致药业)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2018年6月29日,郑州中院法官到位于新乡市辉县市孟庄镇东夏峰村的天致药业生产车间对使用的3台被控侵权机器设备进行证据保全。同年10月18日,法官在对涉案被控侵权机器设备有无“气体压缩装置”进一步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中,天致药业工作人员以已经下班为由,将生产车间灯关上,以致无法继续勘验。


2018年10月23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关于产品中“气体压缩装置”来源的问题,被告天致药业未提交相反证据,也拒不说明涉案“气体压缩装置”的合法来源,且未出庭答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以认定其与被告格锐特公司共同制造了被诉专利侵权产品,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令格锐特公司、天致药业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顺意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被告天致药业对上述赔偿数额在20万元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二被告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称,被控侵权产品无“气体压缩装置”,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使用气体压缩装置替换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压缩机为机器提供压缩气体,将气体压缩装置设置在机器外部,两者属于等同技术特征”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两被告不存在共同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在二审中,河南高院法官再次到被告天致药业现场勘验,发现被控侵权设备销售时没有压缩机装置,但预留了压缩空气气源接口处。天致药业通过自己的空压系统将压缩空气输送到设备中进行工作。据此,河南高院认定涉案专利中要求的“压缩机”与被控侵权产品中采用通过“压缩空气气源接口”,与外部气体压缩装置相连接,两者位置关系的调整是本技术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而且,被控侵权设备上其他4处装置的改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均属于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最终,河南高院认定两被告共同制造了专利侵权设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些手机的操作可以证明搜狗输入法的专利技术方案已经在先公开,应予宣告无效。”


“无效请求人提供的手机只能表明其屏幕操作情况,无法了解屏幕操作与后台软件的配合关系,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上述辩论发生在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搜狗公司)与被上诉人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的庭审现场。


这场精彩的“唇枪舌战”拉开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保护集中开庭周”的序幕。今年“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4月23日至4月25日举办“知识产权保护集中开庭周”活动,从已受理案件中选取了11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公开庭审,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向社会传递激励保护创新的信号。


集中开庭审理


“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设立之初便坚持的理念。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揭牌,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四个月以来,法庭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在此次集中开庭周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选取了11件案件进行公开庭审,其中,包括2件发明专利权纠纷案、4件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件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1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1件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1件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11件案件涉及医疗器械、网络数据抓取、光学技术等多个高新技术领域。


据了解,11件案件审判长分别由3名副庭长、各合议庭审判长担任,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近半数为博士学历,部分拥有理工科背景和海外留学经历。


借助前沿技术


如何创新审判方式?AI(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庭审中,诉讼代理人戴上了AR(虚拟现实)眼镜,他的视野景象立即传输到法庭屏幕上,手里的小件芯片细节一览无余。


在集中开庭周“第一案”上诉人百度公司、搜狗公司与被上诉人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法庭运用AR技术展示证据,使法庭、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均能直观地看到证据细节,让法庭调查更加清晰、迅速。


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诉讼中,权利要求的解释和技术方案的比对是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案件审理的难点。由于文字信息表达的局限性和平面图案维度的单一性,法官、当事人、代理人仅凭书面材料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解读复杂技术方案。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浙江华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法庭通过“电子化”“可视化”手段扩展信息维度,引导诉讼参加人将文字信息、平面图案转换为图表信息、立体结构,帮助法官快速直观地理解技术方案、全面梳理法律关系,大大提高了庭审的流畅度和效率。


打造智慧法庭是另一大创新。自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运用虚拟现实技术、现实增强技术、远程变焦视频技术等,解决证物展示以及大型证物远程勘验等问题。同时,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建立了诉讼材料电子寄交、裁判文书电子送达机制,通过在线方式开展部分诉讼程序。在上诉人大连久鼎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庭前提交了涉案技术的视频演示文件,合议庭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了审判效率。


应对疑难案件


如何创新审判思路?在应对新型知识产权案件时,法官需要对新型、疑难问题进行充分研究,该类型案件判决将对今后类案的审判具有指引意义。


在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润平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蔡某某起诉称,润平公司销售的“三红蜜柚”果实侵犯了其获得的品种名称为“三红蜜柚”(品种权号:CNA20090677.9)的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后,蔡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


在该案中,如何判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中的繁殖材料是该案最为关键的问题。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采取专门立法予以保护,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受保护的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如何判断农作物和林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是繁殖材料,不仅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公约也没有对其进行定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案涉及的植物新品种“三红蜜柚”属于柑橘属,是无性繁殖的品种类型。该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只包括用来进行嫁接扩繁的植物体,还是也包括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体果实;是否应当将收获物果实排除在繁殖材料的范围之外;如果在生产中通常不将果实用作繁殖能否认定果实不是繁殖材料;将果实作为繁殖材料进行认定是否给予了品种权人过宽的独占权;上述问题都是该案二审裁判直接面对的焦点问题。


今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20周年,也是我国植物新品种选育与知识产权保护长足发展的20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选择这一天对该上诉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对植物新品种尤其是果树育种的无性繁殖领域品种权的保护,在权利边界、裁判规则、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指引意义。


强化激励和保护创新需要创新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坚持“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继续向着科技创新的助推器、司法改革的试验田、专利审判的领头羊、国际诉讼的优选地的目标阔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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