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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7月1日起,汽修喷漆废气的环保执法权将由乡镇街道承担!北京已下文.
2020年04月21日    阅读量:41871     新闻来源:VOCs前沿    |  投稿

提问者(北京市民)

请问,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有干洗或汽修企业产生异味、排放废气干扰周围环境等行为,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街道有执法权吗?

专业解答

北京市民不用特意找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投诉了,今年7月1日起,可以直接向街道、乡镇有关单位举报,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一步到位。



重磅!7月1日起,汽修喷漆废气的环保执法权将由乡镇街道承担!北京已下文. 中网信息


4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下放到街道、乡镇办理



根据《决定》此次下放行政处罚权的生态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四类: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使用清洁能源;对工业企业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对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且拒不改正的。

据悉,我国大气污染的源头很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挥发性气体排放源的“贡献率”不亚于工业生产,是生成PM2.5和臭氧Q3的重要前体物;同时,也是城市居民投诉多的几个重点领域涂料在线coatingol.com据统计,北京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每年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数千吨。目前,全市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已达5955家,其中一类企业744家,二类企业1976家,三类企业3235家。据测算,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占行业总量的60%以上

机动车维修活动一般包含喷漆、烤漆、打磨等作业环节,这些环节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但这些服务经营者一般规模比较小,接近人口稠密地区,其提供的服务也属于生活必须品。

干洗行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干洗剂(有机溶剂)多为四氯乙烯。这是一种非易燃性液体,有挥发性,产生的有机废气也是形成雾霾的元凶之一。

据此,今后北京市的干洗行业、汽修行业涉VOCs废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由街道办事处正式“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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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0条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11条规定: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经营者有关生态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停业整改),将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相对集中行使,不再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部门名义作出上述行政行为。 


这一新规与日前出台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紧密衔接,明确赋予街道办事处以全面的行政执法权,意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央《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要求。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开展执法工作

根据《决定》: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等工作。

也就是说,今后将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取代大家所熟悉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出现在街头巷尾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当事人若对其作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强制措施不服,应当以街道办事处为行政行为实施主体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新规正式实行后,执法权限下放给街镇,离老百姓更近,行政执法效率更高,无疑缓解了以往乡镇“看得见,管不着”和市县职能部门“管得着,看不见”以及部分职能部门执法力量弱、人员少等问题。

长期以来,基层执法难题一直困扰着他们,以至于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工作难以开展。目前此困扰,将得以解决。

同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的下放,减少了执法层级,明晰了第一责任主体,压实了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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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条条规定: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在居民住宅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异味、废气的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第一百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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